→ filawyer:先不論「郵購買賣」可能發生之問題,僅從民法討論。 03/02 21:10
推 Eventis:如果把爭點放在224的關於債之履行,或188的因執行職務. 03/02 21:12
→ Eventis:個人認為丁因為受僱運送方才取得占有物以致遂行盜賣的機會 03/02 21:13
→ Eventis:因認為為執行職務或債之履行相關聯. 03/02 21:13
→ Eventis:因未尚未交付,所以實際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為甲, 03/02 21:14
→ Eventis:甲得依184I前項及188,或本於契約依226I及224,向丙請求損 03/02 21:16
→ Eventis:害賠償. 乙與丙不具有契約關係,其因承擔價金風險所受的損 03/02 21:18
→ Eventis:害僅為純粹財產上損失,非屬188所謂之權利,故僅能依225II 03/02 21:19
→ Eventis:請求甲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方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03/02 21:20
→ Eventis:但是如果是要把爭點放在可不可以把甲丙的運送契約當事人, 03/02 21:22
→ Eventis:適當的擴及收受人乙,使乙得直接本於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03/02 21:23
→ Eventis:那小弟就投降了Orz 03/02 21:25
→ Eventis:(上面key了一堆錯字,希望誤寫不妨真意..~~~~~>.<~~~~~) 03/02 21:26
→ filawyer:若依學者多數認為的「內在關聯說」,丁之個人犯罪行為可 03/02 21:44
→ filawyer:能會被評價為「非執行職務」,蓋此並非「僱用人」所得預 03/02 21:45
→ filawyer:見,故其無法做防免的動作 03/02 21:47
→ filawyer:另甲受何損害?甲依第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 03/02 21:50
→ filawyer:而乙依374危險由乙負擔,乙不能依266免為價金之給付 03/02 21:51
推 Eventis: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事實上的損害多寡是兩個問題. 03/02 21:52
→ filawyer:故甲並無損害可言(黃茂榮大法官採此說)。 03/02 21:53
→ Eventis:甲是否基於商品所有權之受侵害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03/02 21:54
→ Eventis:與甲得基於此請求權請求多少數額的賠償. 03/02 21:55
→ Eventis:乃分屬成立與範圍兩種不同的問題. 03/02 21:55
→ filawyer:這應該回到損害之計算方式了 03/02 21:55
→ Eventis:所以甲直接將之讓與給乙即可,蓋甲保有此請求權怠無實益. 03/02 21:56
→ filawyer:侵權行為之損害應係「財產差額說」 03/02 21:58
→ filawyer:甲之財產總額應無減少才對啊,侵權行為請求權何以成立? 03/02 21:58
推 Eventis:先有侵權才來談損害啊-.-" 03/02 22:00
→ filawyer: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不是應該有「損害」才成立嗎? 03/02 22:01
→ Eventis:甲應該仍然保有的所有權在哪裡? 03/02 22:01
→ Eventis:甲的免給付義務,並不減損他可以主張的所有權. 03/02 22:02
→ filawyer:甲的所有權確實被侵害,但甲仍得對乙為請求價金之給付 03/02 22:02
→ filawyer:債權為財產權,故甲之總體財產並未減少 03/02 22:02
→ Eventis:乙之價金給付並非基於侵害所有權的事實,而是基於契約. 03/02 22:03
→ Eventis:此乃系基於兩個不同事實所生之請求權. 03/02 22:03
→ Eventis:故225II明定得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03/02 22:03
→ Eventis:即為避免債務人因而獲有不當之利益. 03/02 22:04
→ filawyer:但究竟應如何解釋,甲的財產那裡有差額呢? 03/02 22:06
→ Eventis:至於執行職務之行為可參照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1991號判決. 03/02 22:06
→ filawyer:實務的「形式客觀說」,包山包海,所以本題已設限在「內 03/02 22:06
→ filawyer:在關聯說」了。 03/02 22:06
→ Eventis:啊就因為侵權行為損害所有權啊,兩件事要分開看0.0" 03/02 22:07
→ filawyer:嗯…事實上我知道E大的論點,似乎同王澤鑑老師, 03/02 22:07
→ filawyer:但分開看,財產那裡有差額呢? 03/02 22:08
推 Eventis:我可不可以說今天甲打我一拳花的醫藥費,和丙送我一個蛋糕 03/02 22:10
→ Eventis:整體來看,財產並沒有減少,所以沒有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03/02 22:10
→ filawyer:不行,因為這是「身體權受侵害」另有醫療費之財產上損害 03/02 22:13
→ filawyer:而受贈又是另一個財產增加行為 03/02 22:13
→ filawyer:而本例,甲受侵害的是「A物」,其所受的對價係A物的對價 03/02 22:13
→ filawyer:難道不能說A物之財產價值已經被A物之待對給付所取得嗎? 03/02 22:14
推 Eventis:那你換成甲偷我一個自用的蛋糕,和丙為慶祝送我一個蛋糕. 03/02 22:40
→ Eventis:在本例甲取得的對價並非基於侵害事實所獲得的. 03/02 22:41
→ Eventis:而是計算損害範圍時,甲因為免於對待給付而適用216-1 03/02 22:51
→ Eventis:將乙為給付的部份,為損益相抵之扣除,但不否認請求權之存在 03/02 22:52
→ Eventis:換另一個角度,不從法條來看,今天真正的損害發生在乙, 03/02 23:04
→ Eventis:但請求權基礎卻圍繞著甲展開;如果不能讓乙獲得類似的賠償 03/02 23:06
→ Eventis:地位,豈非對乙十分不公且不利. 真有這樣的結果,若不是適用 03/02 23:07
→ Eventis:有問題,那就是法律有問題了. 03/02 23:07
→ Eventis:(真是一整個法律乃一種思想一種信仰一種力量的不知所謂XD) 03/02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