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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1條1項強制辯護案件,未經選任辯護人到庭逕行審判, 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惟91年第7、第8次刑議認為 上開見解與刑事訴訟法379條第6款、第7款之意旨不符。其法律效果 應為"判決違背法令"。 (林俊益老師刑事訴訟法,2008年版頁103) 我的問題在於,刑事訴訟程序區分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與判決違背法 令之實益何在? 以上,謝謝。 祝 順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40.154
chihchien:救濟途逕不同 另外還有§380等其他違反後的效力不同 03/04 14:07
miraculouss:謝謝 03/05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