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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一個關於共有物訴訟的問題 之前因為土地持有人欲以土地法34條之1出售土地於第三人 而出售價格低於我們所估的費用 因此長官要求提出共有物訴訟,也繳納了裁判費用 當中經過一次準備程序 在庭中法官確認過被告之一已死亡,而我們當時也將該被告列入 另外法官也說我們所提理由不充足 因此這兩天收到判決主文 文中提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及第78條 且非屬可補正事宜,因此逕以判決駁回 想請問一下這種情形是否可不依第403條規定不經調解即判決駁回 是否可依此規定提出異議 因為覺得就這樣損失了裁判費(約十多萬)很不值得 還是說有其他方式可提出變更訴訟目的或增列已死亡被告之繼承人之類的 煩請各位指導一下 先感謝各位的幫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