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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az90155 (小吃)》之銘言: : 昨天上來問了半天沒問到重點 : 今天發現這個疑問 : 請問像標題那樣的情形 : 需要負責嗎? : 債務人也沒有向我明示應負連帶責任 : 這樣連帶責任有成立嗎? 網路資源非常多,建議可以多朝這方向作功課。隨便到 google 或 本版查尋「附卡人」等關鍵字,都會跑出豐富的資料,藉此而大略 的瞭解到相當的情況。又加上各位版友並非當事人,無法完全瞭解 你的情況與問題,才會發生問半天沒問道重點的情況。 1.若附卡申請書上有類似「正附卡人負連帶責任」等「定型化契約 條款」者,的確有可能被法院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宣告無效。 2.重點是要銀行單方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果是當事人與 銀行個別磋商而成的條款者,則法院還是有可能會認定連帶責任存 在。 3.附卡人自身所產生的債務還是要附卡人自己去清償,只是不用為 正卡人的債務負責而已。 4.若依照情形需要開庭,請到場抗辯,實務仍有一造辯論判決而認 定連債責任的例子。(因為複製貼上很簡單) 5.特別注意,如果除了申請書另外成立一個獨立的連帶保證契約, 或在申請書上獨立存在一個連帶保證條款者,法院仍有可能認定連 帶保證存在,而負有連帶責任。 -- ** to be continued ** http://whclive.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45.98 ※ 編輯: weihsi 來自: 118.160.145.98 (03/09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