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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規定 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一次 也規定其與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一樣是六年 而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修改條文上 (民國49年那一次) 把總統副總統只得連選連任一次這一條給凍結了 不過我看了所有的動員堪亂時期臨時條款 卻沒有凍結國民大會代表6年任期的條文 請問他們可以當那麼久是從哪裡依據而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13.107
adachitaeko:好像是釋憲案的內容 03/09 14:50
hcya:不是,釋字31號只說立委和監委。國大代表的延任因為有憲法28 03/09 17:46
hcya:條第2項為依據,所以不需動用釋憲途徑。 03/09 17:46
hotwingking:搞不懂這漏洞是怎麼產生 孫先生寫的時候沒人審稿 XD 03/10 19:43
sexobmai:解釋文261 03/11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