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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jp (跑一下)》之銘言: : 關於專用漁業權的部份 : 之前在澎湖有某業者 (採捕海草) 擁有在某無人島旁採集海草的專用漁業權 : 然後 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 釣到一半 : 海巡就根據某海草業者的通報來抓人了 : 而縣政府竟然說 漁業權視為物權 : 給業者專用採捕海草的權利 他們就覺得海是他的 島也變他的了 個人對這個評語有一點疑義. 因為,"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可能該當於漁業法41條所謂的娛樂漁業, (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 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 前項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 依漁業法42條, "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 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法律既然明定一定要申請, 而且只要跟漁業權人申請了,他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那敢載客去釣又不去請求許可, 被抓了活該啊Orz.......... 畢竟視為物權不僅有對世效力,而且應該也可以主張767的物上請求權. 對於妨害,可以請求排除;對於有妨害之虞,可以請求防止. 別的不敢說,但是要請求離開應該是不太難成立. 就好像我在看我的書,你把手擋在書看我的眼睛間, 根據767的物上請求權,我可以請求你把手拿開; 這是因為你妨害我對書本的使用,而不是因為書本和我之間的空間是我的. 我個人倒是有一點好奇,42條上下翻了翻沒看到罰則, 不知道是被用哪條開罰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3/11 17:15)
qjp:應該說業者的權在那塊範圍內的"海草" 而不是"海" 更不是"海島" 03/12 08:42
Eventis:這不符定義,漁業法15條對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一定水域,形 03/12 13:52
Eventis: 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左列漁業之權." 03/12 13:53
Eventis:從文義就可以看出來它具有水域範圍的不動產性質, 03/12 13:53
Eventis:而不限於其採補養殖的動植物. 03/12 13:54
magicfx:請問甚麼是對世效力? 03/12 23:49
wjck00383:對抗世界上任何一個人 03/13 03:12
qjp:這個我畢竟不是法律專業 不過我們科長有解釋過 03/17 14:03
qjp:是有限於經營漁業的種類的 如同釣魚跟採捕海草是沒有衝突的 03/17 14:05
Eventis:有沒有衝突有一部範還是得由權利人來決定. 03/18 02:36
Eventis:就使用上來說主管機關可能在其上另一個補漁的權利, 03/18 02:37
Eventis:但是如果這樣的權利行使構成對海草漁場培植的妨礙, 03/18 02:38
Eventis:或影響海草採收,依物權優先原則,先手權利人仍得主張排除. 03/18 02:38
Eventis:請注意我沒有說"海"是誰的,"海島"是誰的,或"可不可以"釣魚 03/18 02:41
Eventis:我說的是"妨害排除"與"妨害防止",前提是妨害或妨害之虞. 03/18 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