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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d0601 (印表機)》之銘言: : ※ 引述《songrodong (宋魯東)》之銘言: : : 甲有一筆土地 : : 乙無權代理甲出賣與丙 : : 在移轉登記前甲死亡 : : 亦即 : : 地政機關於甲死亡之後才完成乙丙之移轉登記 : : 甲之繼承人丁 : : 之主張 : : 應是乙無權處分丁繼承之土地於丙 : : 還是乙無權代理被繼承人甲之土地處分於丙 : 1.乙無權代理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 因修正之民法166之1迄未施行,如依現行民法153I、345II,買賣土地不須訂立書面契 : 約,故委任及代理權授與,均不須以文字為之。 前面已有人在推文提到,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 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 同規則第40條: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 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第41條: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 蓋之印章相同者。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 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者。 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 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領務 人員認證或驗證者。 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九、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者。 一○、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者。 一一、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一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者。 一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 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一四、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 書者。 一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者。 實務上,地政機關辦理類此案件,原所有人要移轉土地登記給與另一人, 原所有人不能到場的話都會要求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因此,若 代理人乙真的是無權代理,那會涉及到委託書是否為真正?原所有人印鑑 如何取得及印鑑證明是否為真正的問題。 雖然說民法上並未規定委任或授與代理權必須以書面為之,但是在行政法上 未具備該類文書,地政機關只怕會駁回土地移轉登記申請。 事實上,日常生活中此類案件所在多有,地政機關也經常被民眾控告要求 國家賠償,所以地政機關在審查案件還挺龜毛的,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 丈,還是時常有傳聞有奸人得逞。 ※ 編輯: Akhenaten 來自: 219.71.221.210 (03/13 22:37)
RobertAlexy:我覺得原po只是想問民法概念題而已耶 03/14 02:45
RobertAlexy:雖然實務上的確可以用土登規則解決 03/14 02:46
songrodong:感謝回應 03/14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