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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的用語可能不精確... 但還是請海涵... 我的意思是,以前矇懂讀過王澤鑑的民總,書中好像有個例題。我改寫一下情節。 如果有一名精神上偶有嚴重障礙,因而被宣告禁治產者(現在名稱已變,但先不管) ,因為「看起來」是正常人,所以當他有一天躲過家人的監護,從家裡偷溜出來, 在某家快餐店點餐,老闆通常沒有多問,依照默示意思表示一樣,送餐給他。 可是這名客人吃完後沒錢付帳。其家人當然也不太想認帳。 好像依照王澤鑑的說法,為了保護禁治產者,因此老闆與無行為能力的客人之間, 消費的法律關係根本不成立。換言之老闆無權請求當事人支付餐費。 我印象中比較深刻的是,王澤鑑書中的意思好像老闆連向禁治產者家人索賠 的請求權都沒有? 請問老闆只能自認倒楣嗎?老闆在民法上有哪些合法的索賠基礎呢? 感謝高人們的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95.110
chihchien:沒有不用負啊 書上還是寫得主張179和187I 再看一下吧 03/14 01:44
ggguesttt:感謝您..我再去圖書館查一下 因書不在手邊.. 03/14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