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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這種稱呼特定情況的條項款,我一時之間沒把握 請教一下大家的稱呼方式。 假設: ==========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者,無效。 一、AAAAAAA。 二、BBBBBBB。 ========== ====之間就是全部該條內容。換言之全條只有一項而已。 這時其中的一、二兩款,分別該怎麼稱呼呢?以若欲指涉第一款為例,到底該稱為: 1.「第50條第1項第1款」? 還是說因為第50條既然沒有第2項,所以第1項就沒有特地指涉稱呼的意義,所以稱為 2.「第50條第1款」? 也就是說「第1項」這三個字的稱呼是省略還是不省略呢? 懇請法界網友說明一下實務上怎麼稱呼這種情形的法條內容,謝謝... ※ 編輯: ggguesttt 來自: 140.112.195.110 (03/14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