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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客觀可罰性要件跟 行為結果 應該怎麼區分呢? 林山田把行為結果放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裡面 這個行為結果 我怎麼看都跟可罰性要件是相同的 林山田 在客觀可罰性要件舉二八三條鬥毆罪 致人於死或重傷才該當 在行為結果 舉一七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一七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公共危險罪 致生公共危險才該當 但是心裡隱約又之知道是不同的東西 一個是在三階檢驗完才看 一個是在第一階就要看 但是應該怎麼去區分呢? 請教教我 -- 散布星辰 北半的綠意 一如紡輪日夜繚繞 新春的色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225.5 ※ 編輯: visorkk 來自: 140.120.225.5 (03/15 12:28)
kreuzritter:283的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03/15 14:05
visorkk:樓上可以多說一點嗎 我還是不明白 感謝 03/15 14:32
antiquer:林山田第八章第四節 下面的註釋 舉118和119的例子 比較 03/15 14:59
antiquer:好理解 應該可以參考一下 03/15 14:59
kreuzritter:認為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結果的時候,已是殺人罪或重傷 03/15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