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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懸賞廣告採契約說 所以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後 會出現因其意思表示能力沒有或受限以致契約無法成立而無法受領報酬 然後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學校是以民法77條 限制行為能力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以解決受領問題 但我的問題是這條真的能用嗎? 因為行為人是先完成懸賞廣告內容 所以他是先有個負擔行為然後獲取利益 應該不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所以無民法77條之適用 所以他的受領還是要等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懸賞廣告生效始可受領 想問說是我的想法是否有誤,麻煩幫解答一下 -- 不在乎過去,不設定未來 不回頭看的人,走得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72.123
Eventis:王澤鑑老師,民法概要,懸賞廣告一節即提及類推164IV適用之. 03/16 13:21
Eventis:不過這是指在契約說下,"報酬請求權"的獲得. 03/16 13:23
Eventis:受領報酬其為法律行為(報酬所有權移轉),應適用76. 03/16 13:30
Eventis: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適用77II,因報酬之受領為純獲利益. 03/16 13:31
Eventis:Orz...77但書Orz 03/16 13:31
Eventis:因此要分兩段討論,一是報酬請求權的獲得,二是受領報酬. 03/16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