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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是一位學生,因發表paper到美國參加conference, 順道去New Jersey拜訪朋友, 過程中有開朋友的車,但因不熟交通規則而違規, 被警察開罰單. 問題來了, 開完罰單後我就回國,但那邊是說要上法庭去做defense, 我朋友便幫我出庭,但庭上不願跟他談,一定要我出席, 講到最後,說我不能出庭沒關係, 只要我填妥一份Plea By Mail的表格寄回即可 但是表格的第二部分有說明: I give up my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to apply for a public defender, and remain silent. 這樣是不是代表說我放棄我該有的權利, 他們可以決定要我怎麼樣? 請問我該怎麼處裡這樣的問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3.97
tako912:雖然有修英美法 但是行政處罰的完全不懂... 03/19 15:58
tako912:我英文很破 不過似乎是說你放棄你的防禦權 03/19 15:59
tako912:我覺得你可以試試看寫份委任狀 請你朋友代理你為訴訟行為 03/19 16:01
depravity:除非他朋友恰巧是律師不然她無法如此做 03/20 02:26
mchen2:你是不是沒繳罰單? 不然一般不需要上法庭 03/20 02:58
lovedls:這不是刑事訴訟程序 不一定要由律師代理吧 03/20 10:20
uL512W:"我放棄僱請律師及公設辯護人的權利,並保持緘默" 03/20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