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entis:公開傳輸. 03/20 01:32
→ Eventis:另,著作權的"公眾"是連"特定多數人"都算;與一般的認知有異 03/20 01:33
→ Eventis:只要超越"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的範圍即為公眾. 03/20 01:34
→ longloveyu:言之意下,我有設密碼,但特定多數人(因他們猜得出密碼) 03/20 01:38
→ longloveyu:能聽到音樂,仍構成侵權行為 ?那.如果設密碼無提示呢XD? 03/20 01:39
→ Eventis:看你被釘梢以後被採證存取的人數,和法官信不信你的說辭. 03/20 01:44
→ Eventis:或者換來"空言狡辯,不足採信"八字真言. 03/20 01:44
推 Ba11ack:請問一下如果是一到某人的相簿或部落格就在播放的音樂呢ꤠ 03/20 08:32
→ Ba11ack:是否會構成未經授權的公開傳輸...? 03/20 08:32
推 Eventis:差在哪? 03/20 09:19
→ frankmen123:這種提示 可讓不特定人進入 可認係屬公開 03/22 21:15
推 thubo:B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公開播送的定義。 03/23 15:36
→ thubo:基於公眾直接收視或收聽的目的等等等。 03/23 15:37
→ thubo:看錯,是第十款,是向公眾,妳的例子妳是是被傳輸的人 03/23 15:38
推 thubo:可是如果妳用喇叭放出來同時就是公開播送的行為人 03/23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