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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訴願決定逾訴願法規定時間才作決定 其決定還具效力嗎? 已經提出行政訴訟才發現當初行政訴願有這方面的瑕疵 (訴願委員會9個多月才決定) 97年3月19日~97年11月28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41.124
Eventis:這類條文呢,如果是給聲請人的時間通常都是不變期間; 03/23 01:40
Eventis:但如果是給主管單位的期間則通常都被當作"訓示規定"Orz 03/23 01:40
Eventis:見26年司法院院字1666號解釋第二項,雖是舊法,不過意旨相同 03/23 01:59
Eventis:效力部份可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1278號內容, 03/23 01:59
Eventis:即提及此規定僅訓示規定,於訴願決定作成之效力無關. 03/23 02:00
Kaixa:感謝解答。 03/23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