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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酒駕,遭裁定緩起訴處分,他也乖乖去服了勞務... 昨天他說,服勞務也服了,不知道為何又要繳罰款(不知道項目為何) 在沒有看到緩起訴處分書以前,我想請問大家,刑訴第253-2條第一項第四款:向公庫或 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以及第五款: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 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這兩款的規定,有 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呢?親友的想法是如果一開始就要罰我錢,那何必叫我去做事Orz由於 我也只會找出法條爾爾,所以就請教大家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96.98.32
JackeyChen:如果緩起訴是「捐款」那就還有爭執空間.... 03/23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