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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 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 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 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 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79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80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81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 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 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想請問 機關依78條2項刊登政府公告後 於次日又依80條刊登門首公告 則此門首公告是否為79條所稱之「對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 * 會問這個是為了81條生效日的計算 78條的公示送達要20日後才生效 但79條的隔天就生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60.215
Eventis:前送達還沒因為時間經過發生送達的效果,如何該當"送達後"? 03/24 18:50
insolent:所以§79「為送達後」等同§81之生效?如何解釋? 03/24 22:38
Eventis:以60日那個來看,假設當事人第55日才來處理,那貼上去第二天 03/25 00:00
Eventis:開始到第55天合法送達的各種處分或程序書狀.....0.0 03/25 00:00
Eventis:當事人可得一口氣全部撤銷呢.....(遠目) 03/25 00:01
Eventis:更何況送達的條文都是從訴訟法抄來的.....Orz... 03/25 00:10
Eventis:考慮訴訟上的程序正義,怎麼可能連第一次送達都還沒完結, 03/25 00:25
Eventis:就以訴訟經濟為考量開始加速進行@@? 03/25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