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entis:不行,除非有民法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不然有那個身份, 03/25 19:52
→ Eventis:就有繼承權. 03/25 19:52
→ Eventis:頂多讓他以訴訟確認親子關係拖一拖,但既然都可確認為真, 03/25 19:53
→ Eventis:拖不了多久的,該吐出去的還是會吐出去. 03/25 19:54
推 tako912:不懂題目...C是AB一起生的還是A或B的? 如果是AB一起生的怎 03/25 20:51
→ tako912:麼會數十年丟著不理?還真是奇怪的問題阿...... 03/25 20:51
→ tako912:還有A和B誰先死?還是同時死? C是AB前婚姻在存續中生的還 03/25 20:54
→ tako912:是離婚後AB再婚期間中生的? 問題不清楚沒辦法判斷有無繼承 03/25 20:55
→ tako912:權.... 喔喔 還有如果是空窗期生的 生的時候離前婚姻多久 03/25 20:57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2.130.145 (03/26 12:00)
推 tako912:以C是B和前夫生的囉? 這樣的話如果A沒收養C C頂多只能繼承 03/26 12:05
→ tako912:其母B的財產 但還是要注意AB先後死亡順序的關係 如果B先死 03/26 12:06
→ tako912:那C只能就B的財產和AB所生的子女平均繼承 但是如果A先死 03/26 12:07
→ tako912:哪怕是先死一秒鐘 B會先得到A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 然後剩下 03/26 12:08
→ tako912:的再跟子女共同繼承A的遺產 之後B死了 B繼承A的財產加上B 03/26 12:09
→ tako912:自己本身的財產C都享有繼承權 03/26 12:10
→ tako912:另外你說的協議是指遺產分割嗎?是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 03/26 12:12
→ tako912:之訴 不然就算C都不為表示他還是有效的繼承人 除非C自己提 03/26 12:13
→ tako912:起拋棄繼承那就另當別論了 03/26 12:13
→ tako912:用推文有點亂 看不懂的話再說 我再用回文的 03/26 12:13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2.132.106 (03/27 13:38)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2.130.176 (03/27 15:18)
推 Eventis:繼承權放棄只有一種情形,就是他本人去拋棄繼承. 03/27 16:35
→ Eventis:橋不定只有一種結果,就是訴請法院就遺產的全部分割遺產. 03/27 16:41
→ Eventis:然後這跟代書笨不笨沒啥關係,這只是讓你們少被告一次. 03/27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