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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丙共有基地A、B、C三筆,彼此之應有部分,甲為五分之二,乙、丙合為五 分之三。A地面積稍小,但地價較高,B、C兩地相鄰有利於使用。甲乙丙於是約定:A地 由甲使用管理,BC地由乙丙共管使用。不久,甲以其應有部份讓與Z,乙丙亦以BC兩地出租 於Y。惟Z並不願意取代甲管理A地,反而主張應由全體管理使用ABC三地。另一方面,Y則要 求乙丙應就原基地租賃登記為地上權,但Y已有三個月未繳地租,而為乙丙所拒絕。問: (一)本案Z主張不受甲乙丙分管契約之拘束,而強要與乙丙共同使用管理ABC三地,是否 與法有據? (二)Y僅對乙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是否有理?Y遲付之地租,是否應由甲乙丙三人共同 加以請求? 想了好久還是不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