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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收到一份公文~裡面寫要我們去辦地上權塗銷~~ 附上的條文我不懂>"< 可以幫我解惑嗎? 29條內容寫~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 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 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 它是寫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可是我家(其實是鄉下的祖厝啦!^^") 是原本登記為農舍的~~ ==>這是建築物吧?= =" 那~這樣還能辦理地上權塗銷嗎?不然要怎麼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08.142
proletariat:農舍也算是建築改良物,參見土地法第5條,去聲明異議吧! 03/29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