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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scccplay (雷崎)》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我非法系的背景,所以在查詢法律條文時,有時侯會無法融會貫通 : ,想請教各位有法律專長的大大們~虛心求教~希望能得到答案^^ : (問題) : 最近我讀到行政罰法中的條文第26條的內容: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略)。 : (1)這條文的意思是否是說~若同一行為犯了刑法與行政法規上二者的條文,而處罰的 : 取捨上,是以刑法的法條為處罰依歸,也就是刑法吸收了行政法,這觀念是否正確? : (2)若這觀念為正確,我產生的疑問為,若犯人所犯的罪刑在行政法上是屬於"行政刑罰 : 那還是以到刑法為準嗎?? 若是以刑法為準,為何還要有行政刑罰 : (舉例):針對某犯罪行為產生"致人為死"的結果,而法定刑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但若 : 以刑法來說271條的殺人罪來說,法定刑最高是死刑,那回到行政罰法26條~應以刑法的 : 殺人罪來做為宣判的依歸,那為何還要設行政法上的行政刑罰呢? : (3)若犯人未來遭受法院宣判,是以行政法院還是普通法院為審理法院?? 只有一個觀念 行政刑罰就是刑罰 用刑法 不是行政罰法 所以行政刑罰也會適用刑法總則中的規定 故意 過失 阻卻違法 未遂.....等 這樣以上問題應該你自己就能回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