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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是否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本罪以使他人心生恐懼為成立要件,我認為在msn打上誰敢丟我東西,我就報復誰, 只是網路上虛擬世界的言論,何況對象並未特定可能及於全宇宙,不成立本罪。 ※ 引述《wingvoice (wing)》之銘言: : 假設有甲乙兩方在爭執 : 爭執的理由是乙方佔據甲方的私人空間 : 有一天甲方暗地把乙方的東西丟到外面 : 並換了鎖 : 後來乙方在msn上打上 : "誰敢丟我東西,我就報復誰" : 請教一下 : 這樣算恐嚇嗎 : 若甲方要提告 : msn的暱稱是否能當證據 : 請各位大大幫我回答一下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41.2 ※ 編輯: miraculouss 來自: 59.115.241.2 (04/03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