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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過世後 有筆保險金(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 以及勞保給付(似乎有法定順位 配偶及子女可申請) 因為其子女均未成年...故錢的管理權都落在我舅媽身上 但因其領到保險金後 只願拿出一半喪葬費用(一半要我外婆自行想辦法) 甚至於去買新機車 平日亦家庭水電電話費用也要我外婆負擔(70多歲了) 舅媽也不交待其平日去向(應是無工作?舅舅生前只有舅舅在工作) 因此家族人擔心其將錢揮霍殆盡 是否有辦法讓這筆錢做比較有保障的運用 我有看過民法一些條文 1.關於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建立,迫使舅媽不敢亂花錢.這可行嗎??如何實行? 2.爭監護人(舅媽應該無支付能力),迫使這筆資金的管理權落到外婆或阿姨身上 3.喪葬費應由其子女之財產(保險金)支付,故舅媽身為監護人應當全額支付費用 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4.(有其它案例可提供參考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8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