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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過失傷害乙 檢察官起訴甲過失傷害 法院審理時 發現乙傷重而死(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這時候 是用300條 變更起訴法條嗎? 因為我一直有個疑問 過失致死和過失傷害的事實是同一案件的範圍嗎? 又假設 法院判決甲過失傷害確定後 乙才死亡(也是和車禍有因果關係) 這時又該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4
panda101:1是 2請見30年院字2271-3 既判力及於 然後依傳統見解 04/09 10:27
panda101:這是判決後所生的新事實 故不符再審的發現新事實要件 04/09 10:28
maggot:院字2271是加重結果犯的情形 和我舉的例子不一樣 04/09 17:34
env:傷重致死不是加重結果犯!? 04/09 18:47
maggot:我舉的例子是過失致死 不是傷害致死 院字2271看起來是 04/09 19:41
maggot:傷害致死 因為林鈺雄書上(上冊p.626)看起來像是加重結果 04/09 19:44
env:你的意思是說~這時候原本是起訴:過失傷害→審理:過失致死這樣? 04/09 20:56
env:依然是同一目的與侵害性事實~是為事實同一~但罪名不同應引300 04/09 20:58
env:變更後裁判 04/09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