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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個問題~ 某A 職務會經手一些財務上的審核 同事B 也是同部門管理財務的工作 A與B有些部分會有業務上的往來 但是某日B假借請假之名向A借章去蓋~ 如果B並無事先告知要蓋印非請假文件, 而將A的私章拿去蓋"保證人"或是"請款人"的 文件(當然A不知,而無簽名),此時如有爭議, A該如何自保? 根據民法第三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 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 ,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這樣說只有蓋章而無簽名是不是也同有法律效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21.54
wjck00383:請在生活法律板搜尋偽造印章,其中有提出一些見解。 04/09 20:40
newred:謝謝 04/09 22:25
WeAntiTVBS:有可能會觸及偽造文書 04/10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