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entis:不算,因為沒有"公然" 04/10 10:40
推 alla:可以告民法要賠償 04/10 12:41
→ EVABABY0924:謝謝各位 04/10 12:50
→ Eventis:告民法喔,很拼,很拼....(遠目) 04/10 13:19
推 fdmisfish:沒有在第三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下就不算公然,欠缺 04/10 17:53
→ fdmisfish:此要件實質上對於名譽法益(社會評價、名譽感情)沒有減損 04/10 17:54
→ fdmisfish:所以沒有辦法使用公然侮辱的方式進行救濟。 04/10 17:54
推 linZlin: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禁止他再傳簡訊給你 04/12 17:05
→ imimpotence:除非是前配偶或前同居人 才能以精神暴力申請保護令 04/13 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