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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房一地皆出賣於乙 因房屋是違建 所以最後只有移轉登記土地於乙 乙多年以後才發現 買受時房屋即被丙長期霸占著 直到今日 (而此點為擁有眾多房產的甲乙所忽略) Q1 違建依實務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甲乙於交易房屋及土地時 就違建部分既無登記也無交付 乙是否即無取得所謂"事實上處分權"? 意即事實上處分權之要件為何 Q2 如肯定乙無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此權應仍由甲所享有 惟甲及其繼承人已如黃鶴去向不明 乙已無從向甲及其繼承人要求履行契約 乙可否請求丙遷讓房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1.150
scott2009:我的方向是拆屋還地 04/10 17:04
songrodong:願聞其詳 感謝 04/11 16:46
Eventis:引用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808號判決代位請求妨害排除即可. 04/11 18:42
songrodong:故此時可無視乙可能並無取得違建之事實上處分權之存在? 04/11 21:16
Eventis:因為代位,所以只要前手或輾轉遙遠的前手有權利排除即可. 04/11 21:42
Eventis:這與現實上是否具有處分權無涉,或者說這就是為了讓自己取 04/11 21:43
Eventis:得現實上的管領力所採取的手段. 04/11 21:44
Eventis:如果走拆屋還地似乎不甚經濟,畢竟買的時候就是連屋帶地, 04/11 21:50
Eventis:拆屋還地的結果無異認賠出場Orz 04/11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