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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ngcyi (ChRIS)》之銘言: : 期中考考到了"保證人地位"及"不純正不作為犯" : 但是一直弄不清楚保證人地位的定義.. 我也是學生,一起討論~ 保證人地位就是放任風險,而對於風險有保護監督義務 : 題目是某甲之房屋被他人縱火 : 但某甲因房屋投有鉅額保險 而放任不救 : 問某甲是否具備放火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 我搞不清楚某甲在此案中具有何種保證人地位?還是不具有? : 還有放火罪的構成要件該當為何? 刑法173條 : 那某甲算不算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 依法令規定附有保護義務之人裡有一項 : 建築物所有人對於建築物傾倒危險的預防義務 : →這個符合甲的保證人地位嗎? : 麻煩知道的大大提點我一下 : 謝謝~ 依通說保證人地位的構成是保護+監督義務,而且不只是法令可以構成保證人地位 習慣,法律精神也可以為保證人地位(31上2324),如此觀之,甲應有保證人地位 甲對於自家住宅應有監督義務,必須要注意和防止房屋起火 但有少數說認為保證人地位的構成只為危險前行為,依此說本題甲不構成保證人地位 因為風險的製造並不是甲所造成的 看你採哪一說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09.92
lighthouse:請參考28上3218,但學說有不同見解…… 04/11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