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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之銘言: : 甲開車過失傷害乙 : 檢察官起訴甲過失傷害 : 法院審理時 發現乙傷重而死(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 這時候 是用300條 變更起訴法條嗎? 我就我所知到的實務(可能只是個案而非通案)簡單發表一些意見 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法院審理時發生死亡結果.... 不管是在準備程序或已經到辯論期日, 在程序之始,即陳述起訴要旨及告知所犯罪名部分 公訴檢察官如果沒主動「更正」起訴之罪名法條 受命法官或審判長還是會請檢察官考慮要不要作更正 題旨案例很明顯,一般不可能不去作更正 這種情形就不會有300條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因為檢察官已經自己更正了 舉另外例子,檢察官起訴性騷擾防治法的「趁機觸摸罪」 法官閱卷之始發現可能是「強制猥褻罪」,但是又不是很肯定 那這時候就很有趣了... 變通作法是,檢察官在陳述完起訴要旨後,法官在權利告知時 會一併表示「..除涉犯檢察官起訴的趁機觸摸罪外,還可能犯強制猥褻罪...」 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始終堅持起訴之罪名而未更正適用之法條, 而法院最後決定要用強制猥褻罪判決,此時就要引用300條。 反之,檢察官若自己更正法條,那就不會有300條問題, 除非法院最後認為原來起訴的罪名才是正確的法條。 最後,如果是無罪,那當然不會有300條問題 以上簡單貢獻所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8.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