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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nkum (微光)》之銘言: : 最近在演練實例題的時候,遇到了瓶頸,三番兩次和同學討論卻愈來愈混亂T_T, : 詢問相關科系的老師也仍然沒有結論。 : 所以,想來板上請教各位,幫助我釐清觀念, : 因為我覺得當很多個概念同時出現在一個情境之中,就會變得複雜...... : 我閱讀過相關理論的書籍,可是還是有些疑問,麻煩各位了。 : 1.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 : 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 : 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 : 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 我的想法:甲與乙兩人皆需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得依刑法第271條論處。 :      這題我比較可以確定,只是在無法確定誰先開槍的前提下, :      是不是以"條件理論修正版"來解釋其因果關係就可以解決了? 罪疑惟輕-- 對甲來說 應假設是乙先開槍 對乙來說亦同 應假設甲先開槍 再分別運用條件公式 答案就是兩人皆無因果關係 甲,乙 是不同的被告不同的案子 所以事實認定就可以分別依罪疑唯輕作不一樣認定 : 2. 甲與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體毆擊,乙為避免 : 被打傷,適有行人丙路過,匆忙間乃推丙之身體抵擋,致丙被毆擊成傷。試問甲、乙各應 : 負何刑責? : 我的想法:(1)甲對乙是故意未遂,可是傷害罪沒有未遂的...難道要判甲無罪嗎? :    :       要以什麼罪名處罰他呢? :       沒有就沒有阿 :       :      (2)甲對丙是過失傷害,屬於打擊錯誤的問題。(可是這好像不是甲使 :        用方法的問題,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結果,也算打擊錯誤嗎?) :         另外,有沒有可能,甲其實是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就打擊錯誤 別想太多 :      (3)乙對丙屬於避難過當,因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來保護與自己相當的法益 :    :        。乙對丙是過失傷害,但可依情況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責。 :       (為甚麼和甲對丙一樣都是過失傷害?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避難過當 一樣是故意犯 不會變過失阿 : 3. 寡婦甲為生活所迫,攜同其五歲孩子乙,擬跳海自殺。在懸崖上,甲婦對乙童說:「 : 跟媽媽一起死好嗎?」,乙童應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為路人救起,但乙卻為海浪捲去 : ,葬身海底。甲之刑責如何? : 我的想法:根據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諾而殺之,處一年以上七年 :      以下有期徒刑。(較普通殺人罪刑度輕) :      可是本案中,五歲孩童不具承諾能力,不能理解放棄法益保護的意義與其 :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棄,故不適用刑法第275條,甲應負起普通殺人 :      既遂罪。 :      (我不知道應該要判甲普通殺人罪還是加工自殺罪?因為本案和定義好 :       像不同。) 對 要有承諾能力 : ==> 我是不是想多了......誰可以幫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9.228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20.136.189.228 (04/13 23:35)
Eventis:既然說乙是匆忙間推丙以致甲打擊錯誤,似乎亦可以論乙欠缺 04/13 23:38
Eventis:預見可能性阻卻故意,按其情節亦難謂應能注意而阻卻過失? 04/13 23:39
BGlala:1.甲乙 分別成立殺人未遂 因為屬於異常因果實現歷程 04/14 00:24
BGlala:2. 對丙成立傷害罪 對乙根本不需要討論,否則雙重評價 04/14 00:24
BGlala:畢竟是傷害罪 不是傷乙罪(暫且忘記名字的迷思) 04/14 00:24
BGlala:乙對丙成立傷害罪 客觀有結果產生 主官有間接故意 04/14 00:25
BGlala:頂多是防衛過當 可以量刑 04/14 00:25
BGlala:錯誤本身就是錯誤!盡量少用錯誤理論!按三階論正常法理推斷 04/14 00:26
BGlala:如果你要用錯誤理論 他是屬於等價客體錯誤(皆為身體法益) 04/14 00:26
BGlala:不阻卻故意(這是林山田老師的說法) 04/14 00:27
BGlala:至於柯耀程老師的說法是 屬於同類客體錯誤侵害 不以故意論 04/14 00:27
BGlala:應以柯老師之論點較為可採 04/14 00:27
river2:乙是故意推丙去給甲打,當然是故意傷害 04/14 00:28
river2:第一題這是擇一的因果關係,條件理論會自動變身成雙重因果 04/14 00:34
river2:之條件理論,則甲殺丙及乙殺丙的行為均屬丙死亡結果的原因 04/14 00:36
river2:之後在推相當因果理論或客觀歸責,結論是甲乙個別成立殺人 04/14 00:38
river2:既遂 04/14 00:38
BGlala:罪疑唯輕不能判斷何人先開槍,皆屬未遂 04/14 00:39
BGlala:屬於異常的因果實現歷程 都不可以客觀歸責 04/14 00:39
Eventis:擋住甲未必是擋住攻擊行為,可能僅為妨礙路徑或增加障礙物 04/14 11:35
Eventis:的工具,論乙使丙代自己受傷的故意,還是覺得怪怪的@@a 04/14 11:37
kude:第一題同river的看法 04/14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