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1.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 : 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 : 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 : 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因為甲乙事前並無相約,誰也不知道誰會開槍,同時開槍造丙死亡的結果產生 屬於異常的因果實現歷程,不可以客觀歸責,既然客觀構成要件不具備 那就是未遂。在雙方都可以主張罪疑唯輕的情形下,甲乙分別成立殺人罪未遂犯 : 2. 甲與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體毆擊,乙為避免 : 被打傷,適有行人丙路過,匆忙間乃推丙之身體抵擋,致丙被毆擊成傷。試問甲、乙各應 : 負何刑責? : 我的想法:(1)甲對乙是故意未遂,可是傷害罪沒有未遂的...難道要判甲無罪嗎? :    :       要以什麼罪名處罰他呢? :       客觀上產生結果,且結果與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傷害罪在行為人 為行為時明知會有事實產生仍為之,已經具有故意。故甲成立傷害罪 根本不需要去論乙,如果論以代表你雙重評價甲的行為,記住!這是傷害罪 不是傷乙罪      :      (2)甲對丙是過失傷害,屬於打擊錯誤的問題。(可是這好像不是甲使 :        用方法的問題,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結果,也算打擊錯誤嗎?) :         另外,有沒有可能,甲其實是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甲對丙成立傷害罪,根本沒有打擊錯誤的問題,他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不是故意是什麼?? 不是說故意要知且欲嗎? 如果要以錯誤理論來論的話 1.林山田老師的說法: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2.柯耀程老師的說法:屬於同類客體侵害錯誤,不以錯誤論 應以柯老師之說法較為可採 :      (3)乙對丙屬於避難過當,因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來保護與自己相當的法益 :    :        。乙對丙是過失傷害,但可依情況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責。 :       (為甚麼和甲對丙一樣都是過失傷害?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甲對丙成立的並非過失傷害而是普通傷害 乙對丙了不起成立避難過當,按三階論法理,僅得量刑時考慮而已 : 3. 寡婦甲為生活所迫,攜同其五歲孩子乙,擬跳海自殺。在懸崖上,甲婦對乙童說:「 : 跟媽媽一起死好嗎?」,乙童應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為路人救起,但乙卻為海浪捲去 : ,葬身海底。甲之刑責如何? : 我的想法:根據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諾而殺之,處一年以上七年 :      以下有期徒刑。(較普通殺人罪刑度輕) :      可是本案中,五歲孩童不具承諾能力,不能理解放棄法益保護的意義與其 :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棄,故不適用刑法第275條,甲應負起普通殺人 :      既遂罪。 :      (我不知道應該要判甲普通殺人罪還是加工自殺罪?因為本案和定義好 :       像不同。) : ==> 我是不是想多了......誰可以幫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加工自殺罪的囑託,要有明確性且真挚性,小孩的囑託並不能使人相信有明確之輕生意思 甲成立殺人罪,無法使用275的減輕構成要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62
kreuzritter:我沒猜錯的話,有某部分的看法像是高X出來的 04/14 00:42
BGlala:no 我的老師是陳友鋒老師!我跟她學了兩年了!就是這樣採 04/14 01:01
BGlala:他以前是在保成教 04/14 01:01
BGlala:我們學校就是這樣教 04/14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