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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ver2 (金大帥)》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觀念混淆了吧 哪有什麼異常不異常 那是條件關係後 : : 再去判斷 相當關係/客觀歸責 的事 : : 本件就是在不知道誰先開槍下 罪疑唯輕 條件關係就沒了 : : 沒什麼相不相當 異不異常 是不是客觀可歸責 以上都是在有條件關係下談的事 : : 然後順便回應 擇一的因果關係的看法也不正確 : : 擇一因果關係是在可以確定"事實"是 兩人是同時的時候 造成條件關係不合理 才用來修正 : : 不過 今天依罪疑唯輕 以甲的案件來講 已經確定是乙先開槍 乙造成丙死亡的 : : 在這樣的事實下(乙的開槍造成丙死亡)) 哪有什麼擇一關係可言 : : 乙的案件亦同 : : 所以甲乙皆無條件關係 皆為未遂 : : 簡單來講 要先確定"事實"是什麼 才來運用條件關係或擇一關係修正 : 1.不覺得這樣論罪很不合理嗎? : 本來甲乙單獨做的行為都可以成立殺人既遂 : 僅因偶然間幾乎同時做,兩個人就都變成未遂 : 這違反一般人的法律感情吧 沒什麼合不合理 事實不明 適用罪疑唯輕就是這樣 一樣的案例比如甲乙開兩槍 丙身上中一發子彈 這樣兩人都判未遂 有沒有違反一般人法律感情? : 2.被槍打到並不會立刻死亡啊 : 既然甲乙幾乎同時開槍命中 : 不論誰先打到,另一人打到的客體也還是人啊,並不是屍體 那這樣又更複雜了 一樣如果不確定後打到的那槍是否跟死亡有關或是否跟加速死亡有關 那一樣跟罪疑惟輕相關 區分對甲的事實 與對乙的事實 另外對甲的部分(先開槍者)如果依罪疑唯輕假設乙的開槍也跟死亡有關及加速死亡 則還牽涉客觀歸責理論 跟德國的平底煎鍋案差不多 參照林鈺雄 平底煎鍋案 收錄在刑法與刑訴的交錯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7.178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97.178 (04/14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