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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最近家人與他人買賣廠房發生糾紛,搞的有點煩, 所以PO上版上向各位大大請教一下。 為方便說明案由,所有人稱均以甲、乙、丙來代替。 =============我是分格線======================= 案由: 某甲向某乙購買廠房,買賣價金100萬元, 並以5張20萬元分期支票支付,到期日為8/1、9/1、10/1、11/1及12/1 就在完成買賣程序後不久,有一天執行處的人來對廠房進行查封, 原因是某乙積欠國稅局稅金未依法繳納,所以來查封。 執行處人員來查封時,某甲出示與某乙之買賣契約,所以當下並未查封。 但是過不久後,執行處發文,說某甲明知某乙欠稅,卻與某乙進行買賣, 損害國家債權,觸犯刑法第356條,要求某甲進行說明並不得支付該筆價金。 某甲去文執行處說明,說明係於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才與某乙進行買賣, 支付價金之支票均已被某乙拿走並給了某丙,在票據具有無因性的情況之下, 無法不支付該筆價金。 但是後來,執行處又來函,表示由於支票尚未到期, 要求某甲要對這5張支票進行止付(該文亦有發給銀行), 現某甲已發存證信函給支票銀行,要求銀行進行止付,但尚未獲得銀行回覆。 ========以上為案子至目前的發展。================================== 我的想法與問題: 1.由於買賣契約上有註明,若某乙有債務問題,則該契約無效, 若某甲主張該契約無效(假設成立的話),整件事情,就回到原點, 某甲就與國稅局無關,這樣執行處是不是就可以來對廠房進行查封, 而某甲要如何對抗善意第三人某丙呢?? 2.若某甲不主張契約無效,並將買賣價金提存,繳給國稅局 某甲能否以這個理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某丙呢?? 總不能叫某甲付兩次錢,一次給國稅局,一次給某丙吧。 請版上各位大大幫忙想一下,該如何處理比較妥當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07.170 ※ 編輯: welliee 來自: 61.224.207.170 (04/16 15:25) ※ 編輯: welliee 來自: 61.224.207.170 (04/16 15:26)
miraculouss:我覺得很奇怪,現在支票竟然有未註記"禁止背書轉讓"的 04/16 18:53
miraculouss:可否說明原因? 04/16 18:53
Eventis:只要買賣成立在取得執行名義之前,就沒有356條的適用, 04/16 20:42
Eventis:把趙琛老師刑法分則實用下冊576頁印下來寄回去, 04/16 20:42
Eventis: ^9 04/16 20:43
Eventis:然後跟國稅局說謝謝再聯絡. 04/16 20:43
Eventis:我承認我頁數是直接抄判解的....(遮臉)....不過國稅局真是 04/16 20:51
Eventis:為了挖錢可以無所不用其極到這個樣子. 04/16 20:51
Eventis:明明就普普通通的買賣,價金如果公平合理,也不過就所有人 04/16 21:00
Eventis:正常的財產處分,找不到人挖不到那筆價金,就想到房子上. 04/16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