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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婚配偶與原生子女的關係應如何定義呢? 1.是否屬直系姻親一親等? 2.若確為直系姻親,那麼民法第1073條之1第二款, 是否能解釋為"夫妻之一方若未透過收養手續,他方之子女不能視為其養子女"? 3.若該配偶死亡,無血緣關係的另一方子女是否能是同其親生子女, 擁有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繼承人的地位? 我有點昏頭了,其實我主要想知道他方子女有沒有繼承繼父(母)的繼承權?? 請高手幫我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57.235
skysirius:沒經過收養非直系血親,無繼承權 04/17 23:35
haluhalu:謝謝你^^ 04/17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