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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以 §224強制猥褻§227Ⅳ與幼年男女猥褻罪為例 兩條的猥褻行為標準(定義)應該一樣 差別只在於§224有強制,§227Ⅳ無強制 實務認為猥褻是指姦淫以外,一切『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 足自己性慾之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 學者對於猥褻行為另有以下定義 「性交以外,一切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而使人厭惡或恐懼的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有色慾意念,客觀上有色慾動作。而所謂的色慾 動作,有三要件:第一,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感情的行為;第二,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或 他人性慾之動作;第三,違反善良性道德之觀念。」 請問實務的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之他人 是否指被害人? 參照之前有上新聞的強吻案件 高院與最高法院都認為親吻尚不足以引起「告訴人」性慾,亦不足以滿足被告性慾, 故客觀上只是著手而未遂。 故「他人」應該是指被害人 則若被害人未因被告之猥褻行為而被「誘起性慾」,那是否就非猥褻行為? 遭強制猥褻之被害人怎會說自己有被誘起性慾? 幼年男女對被誘起性慾能否理解? 實務上對此「漏洞」應如何處理? 不知道目前實務是否有修改「猥褻行為」的定義 愚見以為學者的見解較為周嚴,不會有漏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84.155 ※ 編輯: airaqua 來自: 203.73.84.155 (04/18 02:25)
Eventis:釋字407+釋字617? 04/18 02:35
wjck00383:刑法235的被害人是?被惹起的人是? 04/18 02:52
Eventis:這跟猥褻物或猥褻行為沒什麼關聯,爭點同一係都在"猥褻"這 04/18 03:01
Eventis:個不確定的開放性概念上. 04/18 03:01
Eventis:不過,實務對猥褻行為真的有定見嗎-.-? 04/18 03:13
Eventis:強制,性騷擾,強制猥褻,真是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極佳見證XD 04/18 03:14
Jackoneone:原PO講的學者定義其實是實務見解XD 04/18 06:33
airaqua:大概我看到的實務是早期實務 晚近實務採納學者意見? XD 04/18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