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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一個討論還沒結果就又另開一個問題 希望不會引起誤會 >//< XDDD 剛才爬文時注意到有不少強制猥褻與性騷擾防治法的問題 我在上網查詢一下 發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絕大多數的問題、討論,都是與強制猥褻罪比較 好像沒有在討論性騷擾防治法與刑法§227Ⅳ與幼年男女猥褻罪之比較 刑法§227Ⅳ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性騷擾防治法§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 觀察條文 1.猥褻行為的範圍比較廣 2.性騷擾防治法多了"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 這個要件 性騷擾防治法§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如果案例是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 這樣應適用刑法§227Ⅳ或性騷擾防治法§25? 似乎要從被告主觀 及 客觀上有無乘人不及抗拒 來判斷 被告主觀: 意圖性騷擾(未經被害人同意,違反其意願) 或 非意圖性騷擾(事先經被害人同意,未違反其意願) 客觀:有無乘人不及抗拒 如果我上述見解無誤的話 orz... 那同樣一個行為 未違反被害人意願,未乘人不及抗拒 -> 判較重,且是公訴罪 違反被害人意願,乘人不及抗拒 -> 判較輕,且是告訴乃論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84.155
airaqua:該不會因為"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而 04/18 13:44
airaqua:刑法§227Ⅳ屬於性侵害犯罪,所以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吧? 04/18 13:45
dodo33:月旦法學教室第68期柯耀程老師有文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04/18 13:47
airaqua:感謝 去翻來看看 04/18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