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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於加重結果犯的要件,除了依第十七條基本行為和加重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和客觀歸責之外,更要求兩者間須存在「特殊的風險關係」。 (謎之音:什麼叫特殊的風險關係啊?好抽象。  ex. 被害人為逃避行為人毆打而掉落山谷死亡,這樣有特殊風險關係嗎? 2.故意的基本行為+未必故意的加重結果,通說認為並非加重結果犯的類型, 因此行為人應就兩個故意行為負責。 有疑問者,在林鈺雄老師的文章中提到, 應區分兩個前後行為的「罪質」是否相同。  (謎之音:什麼是罪質啊?是受侵害的法益嗎? (1) 罪質相同 ex.實行傷害行為中,主觀犯意從傷害變更為殺害,直接論普通殺人 (謎之音:那前面的傷害行為不論傷害罪?還是有成立傷害但是被吸收?  (2) 罪質不同 ex.先姦後殺,有結合犯規定者論結合犯。無結合犯則個別成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15.253
Vala:責任不同,本來兩個部分的責任就是分開來跑的 04/18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