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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raculouss (輕飄飄飛上天)》之銘言: : 二、甲簽發本票向乙購買洗衣機,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轉讓與丙以支付租金,丙將該本票 : 交付轉讓與丁以支付貨款,其後,丁持該本票行使票據權利,試問:(97司) : (一)丙應否負票據責任?(5 分) : (二)乙得否以乙丁間缺乏原因關係為由行使抗辯權?(5 分) : (三)若丁向甲行使票據權利前,已得悉甲乙間之洗衣機買賣契約已經解除,甲得否以此 : 為由,對丁為抗辯?或得主張丁係惡意取得票據,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15 分) : 第二題中,兩補習班均以票據行為無因性為由,主張乙不得行使原因抗辯: :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7test/justice/L3-28.pdf : http://www.paochen.com.tw/system/upload/TPDFs/970809-a19.pdf : 惟管見以為,丙係以交付轉讓之方式移轉票據權利於丁,於票據法上乙丁係直接前後手。 : 乙得依票據法13條反面解釋,以乙丁為直接前後手為由,主張原因關係抗辯。 : 不知版上前輩意見如何? 喵了一下 這題拿16分 所以應該還算對吧..@@ 直接前後手並沒有區分 是怎麼樣轉讓的 所以還是乙丙間為前後手 丙丁間為前後手 不會因交付轉讓而有不同 舉例來講 若B對發票人A的票據權利受有限制 其後以交付無償讓與C A能不能對C主張14ii 如果可以的話 很明顯雖然BC間是交付 那還是前後手 所以正確解答 乙不能抗辯的原因很簡單 因為乙丁間非前後手 所以作答層次是 : (一) 為促進票進流通 原則上不能以原因關係抗辯 (二) 例外前後手可主張 (三) 本件乙丁非前後手 自不得主張 : 附上相關判例兩則: : 73年台上 第 4364 號 : 票據債務人 (背書人) 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固為法之 : 所許,然背書人以發票人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支票為無因證券 : 之性質所不容。 : 46年台上 第 1835 號 : 依票據法第十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 : 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本 : 件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所訂購買香茅油之合約,已因香茅油輸出不能而歸於無效,則其 : 開具之價金支票自亦毋庸兌現云云,此種直接抗辯能否能立,原審竟恝置不論,徒以被上 : 訴人取得支票非出於惡意或詐欺,即謂上訴人不能主張免責自有未合。 : 以上,煩請高手解惑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9.205
miraculouss:謝謝panda兄~ 04/19 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