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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遭乙脅迫而簽下本票一只,然未填入金額及發票日 後乙填入金額及發票日後,購物轉移善意第三人丙, 丙持票向甲請求付款,甲以"被脅迫所簽立本票未記載 金額及到期日,以依民法規定對乙撤銷該本票"為抗辯理由 ,拒絕付款,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這是一個大題中的子題目,寫起來覺得怪怪的, 若丙為惡意已知該票乃脅迫所得,那沒問題 若丙善意不知 遭脅迫而簽下的本票能不能作為絕對抗辨理由? 丙不得像發票人追索?該用哪條? 還是說丙善意取得 用票11條第2項發票人不得主張原係欠缺應載事項 甲不得抗辯? 還是有其他的說法? 新手發問請不吝指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4.73
alla:甲並未寫金額與發票日 所以票據行為無效 乙自行填入屬於變造 04/21 16:15
smallahaha:我知道是變造,可是甲到底能不能抗辯善意第三人 04/21 16:17
alla:根據通說 可以善意取得 根據李老師 應該是權利外觀理論 04/21 16:22
smallahaha:了解 真的感謝 04/21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