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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作者: T326040 (戴著微笑等待) 看板: Salary 標題: 關於謀職假的問題 時間: Tue Apr 21 16:09:48 2009 查閱相關條文如下 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想請教: 1.繼續工作的時間是以"到職日--離職日"來算還是"到職日--告知資遣日"來算? 2.若公司預告期比條文規定長(例如:工作滿三年,但是主管於40日前預告) 那麼此40日皆可算在每星期2日謀職假之內嗎? 另,可否於離職前,一次請完謀職假的天數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0.51.237
jenehui:我也想知道,最近被資遣.. 04/21 16:14
※ 編輯: T326040 來自: 211.20.51.237 (04/21 16: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0.5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