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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我有臺電視遊樂器主機 我自行改造遊樂器裡的晶片 而這晶片是廠商所設置的防盜拷措施 改造後只供自己使用 我本身的行為違反了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 但我未違反第八十條之一和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 不在第九十六條之一的刑法規範裡 而是根據侵權的事實 需負起民事的賠償責任 改過晶片的電視遊樂器 我只使用在 讀取正版軟體 使用授權的軟體 必需透過付費才能擁有的軟體使用權 皆有付費 這種情況有侵犯到廠商的權利嗎? 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還是依據第八十四條 有侵權疑慮者可以要求防止 是否又該負民事賠償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81.62 ※ 編輯: hitokafe 來自: 122.116.81.62 (04/22 00:33) ※ 編輯: hitokafe 來自: 122.116.81.62 (04/22 00:43) ※ 編輯: hitokafe 來自: 122.116.81.62 (04/22 00:45)
wuowuo:你又沒有商業用途何來違法之疑慮 04/22 09:40
hitokafe:可是無利益的散佈 也是侵權 雖然無商業行為 04/22 23:12
hitokafe:所以才想明顯的界定 侵權到底是以何為底限?? 04/22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