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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爬過文 但好像沒討論這種CASE 因為自己念理工 不太懂 所以替自己家人詢問 一塊在三芝附近的土地 至於是劃為什麼用途我在去問問 民國72年向地主購買其中1/10 也就是700坪 購買時沒有明確分割 也就是變成共有形式 但前幾年想提出分割時 對方說我們沒超過713坪 所以沒有分割權 有這種事情吧?XD (當初沒深究,不知是根據什麼條文?麻煩大大解惑) 現在想要提出分割 能於法有據提出嗎? 或者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呢? 不然就只能等對方要一併整地出售時才能向我們低價買回? 因為最近家裡經濟困境 所以想要處理這塊土地 感謝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103.1
boyrodman:共有物分割請參照民法823、824條 04/23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