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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中有一題 某甲指示某丙繕打一份訂購單 某丙因懷恨某甲 故意繕打錯誤 甲因忙碌並未發覺內容錯誤 將該訂單郵寄予某乙 某乙立即回覆甲同意該訂單 某甲事後發現 欲主張撤銷該訂單 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大家討論了很久 不知道是要用民法89條之傳達不實 還是民法88條後段的表意人過失 所以想請問有沒有人知道? 還是有自己的見解可以讓我們知道? 謝謝 補一下~ 我個人是覺得無理由 比較適用88一項但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8.94 ※ 編輯: huangcyi 來自: 140.137.8.94 (04/23 13:25)
river2:看不出這題跟傳達有關係啊,我也認為用88一項但書不能撤銷 04/23 13:59
BGlala:這是呂偉誠老師的民總題目對吧 04/23 16:28
BGlala:可以類推適用 無權代理 04/23 16:39
huangcyi:是呂偉誠去年的題目~ 04/23 17:26
BGlala:如果你大一 偉誠老師會叫你往無權代理方面想!如果大二 04/23 18:49
BGlala:偉誠老師會叫你用224條 04/23 18:50
BGlala:他是好老師!! 04/23 18:50
huangcyi:無權代理還沒教耶 用了好嗎? 我大一 04/23 19:32
BGlala:先論89條再論88條! 如果寫個類推適用無權代理 分數會比較高 04/23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