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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之前那個灑錢怪客的新聞 撿到錢的人 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是 不當得利 嗎? 還是什麼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6.2
hcya:這是個好問題...如果灑錢的行為人當時精神錯亂,的確有可能主 04/25 10:21
hcya:張不當得利~另外如果停車在路中間撿錢也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04/25 10:21
jody89301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需受有利益。2、此獲利沒有法律 04/25 10:42
jody893011:原因。3、特定人因相對人受益而受到損害。 04/25 10:43
jody893011:根據民法的規定,經派定為精神喪失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04/25 10:48
jody893011: 經判定 04/25 10:49
jody893011:或者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又,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 04/25 10:51
jody893011:行為,非經法定代理人承認,無效。 04/25 10:51
jody893011:問題在於,將鈔票往公共場所亂扔,是否是個法律行為? 04/25 10:52
jody893011:而當事人將鈔票亂扔之後,是否可視為放棄鈔票所有權? 04/25 10:53
jody893011:要注意的是,本案例當事人法律行為並不是贈與而是放棄 04/25 10:56
jody893011:所有權。 04/25 10:57
jody893011:如果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否認當事人放棄所有權的有效性 04/25 10:58
jody893011:那麼鈔票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在當事人身上。而撿到鈔票的 04/25 10:59
jody893011:人,就有侵犯當事人所有權的疑慮。 04/25 11:00
jody893011:因此,當事人可以先主張當事人無行為能力人,然後在依 04/25 11:02
jody893011:民法767條悟上請求權的規定,請求拾獲鈔票的人,返還 04/25 11:03
jody893011:無權占有。 04/25 11:03
jody893011:另外,不當得利的部份,精神是否異常似乎並不是重點。 04/25 11:04
jody893011:拾獲鈔票的人獲得利益,其獲利並無法律原因,同時,造 04/25 11:05
jody893011:成當事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當事人即可依造民法179條 04/25 11:06
jody893011:的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04/25 11:06
jody893011:當事人是否精神喪失,並不是考究重點,即使沒有精神喪 04/25 11:07
jody893011:失,仍可以構成不當得利。得請求拾獲者將不當得利反還 04/25 11:09
jody893011: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在於,鈔票乃不特定之物,當事人要證 04/25 11:09
jody893011:票是自己所有,有實務上的困難。 04/25 11:10
jody893011:亦即,當事人很可能無法證明,對方獲利的行為造成自己 04/25 11:12
jody893011:的損害。或者說自己的損害乃是對方拾獲鈔票的行為造成 04/25 11:13
jody893011:結論:撿到錢的人,可能涉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04/25 11:15
jody893011:咨有附言,即使當事人把錢亂丟,仍然不代表可以隨便拿 04/25 11:16
jody893011:這個題目中還可以好好考究一下,當事人的真意為何..... 04/25 11:31
BGlala:灑錢的話,我會將他解釋為拋棄,這樣我就是無主物先占 04/25 14:37
BGlala:若當事人反證推翻時,我也可以主張無因管理! 04/25 14:38
hcya:to j大 鈔票是不重是個別性之物 會有814混合的適用 因此不能 04/25 23:02
hcya:再主張767喔~另外 為什麼當時是否精神錯亂會影響不當得利 因 04/25 23:02
hcya:為當時如果正常 就可以為有效的拋棄所有權或贈與行為^^ (我想 04/25 23:03
hcya:這個當事人應該沒有受到監護或輔助宣告) 04/25 23:03
jody893011:對 767是我寫錯了 04/25 23:07
Eventis:當事人有說他是為了灑錢改運,意即把惡運隨錢一起轉給他人 04/25 23:08
Eventis:就其被補時看起來是意識能力清楚,應該認為已經有效拋棄. 04/25 23:09
jody893011:當事人的法效意思應該是將鈔票灑向不特定之空間 04/25 23:10
jody893011:似乎並沒有將鈔票轉讓給不特定人的意思 04/25 23:10
Eventis:那個"灑錢改運"不是只有灑出去的意思,轉運本身是要把霉頭 04/25 23:11
Eventis:轉給其它人,所以基本上當事人是沒有"之後要要回來"的意思. 04/25 23:11
jody893011:那麼,在當事人行為的當時,如果因為某些外在因素(如 04/25 23:11
jody893011:藥品、疾病、酒精等興奮劑)而產生精神錯亂,應該是可以 04/25 23:12
jody893011:撤銷意思表示的 04/25 23:12
Eventis:真那樣反而不用撤銷,75條後段. 04/25 23:14
jody893011:無效的意思表示 04/25 23:16
jody893011:E大,比如你在燒紙錢,你心中的法效意思是要把那些錢 04/25 23:16
jody893011:燒給好兄弟,但好兄弟者,客觀不存在,所以然燒那些紙 04/25 23:17
jody893011:錢,內心真正的法效意思是要丟棄、消去、燒毀紙錢 04/25 23:19
jody893011:而不是真的要把所有權轉移給不特定人 04/25 23:20
jody893011:這是我的見解啦,請E大多指教 04/25 23:22
Eventis:他怎麼會預期他的意思需受領?即他怎麼可能預期對方要認知 04/25 23:29
Eventis:受領轉移的意思並因此同意獲得噩運呢?所以他預期的應該是 04/25 23:30
Eventis:基於放棄所有權(包括噩運)的意思將錢作成拋灑的表示. 04/25 23:31
Eventis:拋棄有效,拾得人先佔就結束了. 04/25 23:34
Eventis:拋棄無效或撤銷,就是767的所有物返還,及以占有為標的的不 04/25 23:35
jody893011:另外,原則上不當得利當事人法律行為有效無效沒有差別8 04/25 23:35
Eventis: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啊@@ 04/25 23:35
Eventis:當然有差,這牽涉到拾得人有沒有因為802獲得合法的占有權源 04/25 23:36
Eventis:這個不僅影響767要件的無權占有,也會影響179的法律上原因 04/25 23:39
jody893011:767的問題 上面H大說過了 04/25 23:42
Eventis:那要發生混合後才行,那已經產生另外一個狀態了. 04/25 23:43
Eventis:當場撿起來那一瞬間那一張特定的鈔票,並且男子當初拋灑係 04/25 23:44
Eventis:"連號"(新聞有報導)鈔票,都可資辨視. 04/25 23:44
jody893011:無論如何,當事人受有該鈔票的利益都無法律上的原因阿 04/25 23:46
jody893011:所以不論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有效性如何,都可以依造179 04/25 23:47
Eventis:先占就有啊-.-" 04/25 23:47
Eventis:802我都引在上面了(默) 04/25 23:47
jody893011:請求返還,只是一者返還所有權,一者返還佔有 04/25 23:48
Eventis:拋棄所有權的有效與無效會影響能不能適用802. 04/25 23:48
jody893011:對,我知道你的意思,拾得的人確實可以主張802,但同時 04/25 23:53
jody893011:當事人是不是還是能主張179呢?這是我的問題ㄚ 04/25 23:54
jody893011:當事人因為802取得合法佔有,是事實原因,不是法律原因 04/25 23:55
jody893011:阿 04/25 23:55
Eventis:不行.除了802之外,最重要的原因是764. 04/25 23:55
Eventis:先占是事實行為,因為先占而取得所有權(802)是法律上的原因 04/25 23:56
Eventis:這只是在解釋拾獲人對鈔票的"保持力"來源. 04/25 23:57
jody893011:因為繼承、法院宣告、法律判決、占有無主物都是事實原 04/25 23:57
Eventis:再加上764,就是有法律上的原因,有利益,亦未使人受損害. 04/25 23:57
jody893011:因,不是法律原因阿 04/25 23:58
Eventis:占有是事實,因為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04/25 23:58
jody893011:喔 是這樣主張的喔 04/25 23:58
Eventis:是因為民法802條寫, 04/25 23:58
Eventis:"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 04/25 23:58
Eventis: 得其所有權。" 04/25 23:58
jody893011:764今年是不是有修阿 我去看看 04/25 23:59
Eventis:所有人得合法占有其物是因為民法765寫 04/25 23:59
Eventis:"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 04/26 00:00
Eventis: 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04/26 00:00
jody893011:看了764了 放棄所有權後 其實不需要法律原因了...... 04/26 00:05
Eventis:764第一項也是舊法就有的,後面兩項才是今年新修的. 04/26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