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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其舉例: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首先先探討 甲跟乙的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如下所述 1.債權行為有效,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無需探討甲是否嗣後給付不能或甲沒有所有權 2.物權行為,因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發生變動,需要交付加讓與合意, 故甲未將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乙前,不生效力。 乙跟丙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1.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行為的做成不以有處份權為限 2.物權行為,理由如上段 甲屬嗣後給付不能 1.因226條可歸責於甲,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需再進步探討是否已為對待給付 2.若已經為對待給付了,那就是依民法第267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3.討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範圍時,回到216條討論,分為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 若沒有給付的話,所受損害只有準備締約的花費,所失利益,還須討論是否 符合一定計畫之合理期待的履行利益,若有的話就可以求償這個差額 4.也可主張民法第256條,因債務不履行要解除契約,又民法第260條, 契約的解除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故還是得回到216條去請求損害賠償 你的疑問應該是卡在到底債權人有沒有為對待給付,如果有,那就是267, 如果沒有,那就可以免給付,再請求損害賠償。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78.119
panda101:ㄜ 看不懂這篇在寫什麼 跟267有啥關係~~ 04/25 17:14
BGlala:請翻開民法第267條 詳見林誠二債編總論下 p54 04/25 18:53
kojump:謝謝k大回文,但不太懂為什麼267會有不當得利問題? 04/25 21:21
kojump:上行筆誤,是"B"大 04/25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