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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其舉例: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解除權行使後 正確的邏輯推演應該會變成這樣 乙-->甲 380萬履行利益賠償 甲-->乙 不可為任何請求 因為契約已經不存在 當然這樣跟 1.的結果相較 會感覺有點不公平 甲同樣要賠償乙 但乙卻不用為任何支付 這時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條之1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如上述 不一樣 2.的情形 甲沒任何請求權 只是可以主張損益相抵掉350萬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70
BGlala:受有利益 你還是要去看是否已經為對待給付 04/25 18:53
BGlala:你還沒付錢給他? 那來的所受損害? 04/25 18:54
jody893011:有第三者 04/25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