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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公司簽約金合約的問題 合約內容簡介: 公司有一個制度, 新人在適用期過後會簽一個「一年一簽」的合約, 簽完後可以拿到一筆錢, 作為往後一年的簽約金, ex: 某新人3月通過適用期後, 4月可以領到二十萬的簽約金,   合約的時間是今年四月到明年的四月, 往後每一年的四月都會簽一次這樣的合約, 但合約上有幾個規則: 1. 員工在合約期間自行離職, 則簽約金須繳回. (合理) 2. 員工在合約期間職務上有異動, 則「合約中止」. 問題如下: 最近有個同事因為經濟不景氣被公司解雇, 而時間點是在合約期間內, 他先前就已經拿到二十萬的獎金, 但公司在解雇他後要他歸還這筆錢(全額) 第一個問題: 請問公司要他全額歸還是否合理? 同事是非自願離職,       那公司是否可依照上述規則2來要求他歸還? 第二個問題: 這筆錢歸還後, 這筆錢的所得稅還是得由這位被解雇同事支付,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明明這筆錢已經歸還卻還得負擔所得稅? 謝謝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53.33
jody893011:契約內容如何? 04/26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