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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幾個死亡宣告的問題 1.死亡宣告是了結的法律關係 除了住所地之外 有包括居所地的法律關係嗎 2.死亡宣告後受死亡宣告之人 假設在原住所地(居所地) 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 在撤銷死亡宣告後的效力又如何 3.飛機高空爆炸 是適用民用航空法6個月的期間為死亡宣告 還是認為已死亡 無聲請死亡宣告之必要 4.礦坑倒塌 是適用特別災難1年 還是認為已死亡 無聲請死亡宣告之必要 關於實例的部分 要如何判斷有無聲請死亡宣告之實益 還是強制適用現行民法有關期間的規定 還是必須聲請死亡宣告 煩請各位解惑 先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9.160
weihsi:去書店翻翻民法總則就有答案了 04/28 12:30
ptterpig:是看書以後才有這些疑問 書上寫的不是很清楚 04/28 21:11
ptterpig:死亡宣告不是寫得很詳細 才有這些疑問 04/28 21:13
Rhadamanthuz:那應該多看幾本書 大一應該要開始訓練了 04/28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