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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PTT LifeLaw發問過長文章 導致版友提供許多訊息 讓我有些混淆 在LifeLaw問的是詐欺事宜 版友提供定型契約皆可標定違約金資訊 但我的友人告知我 所謂門號是非實質消耗品 訂定之合約解除是無所謂違約金 而我今天的狀況是 簽訂手機優惠專案型契約 但因各種因素 無法獲得手機 而遠傳合約上標明 解約須繳 " 手機補貼款 " 客服告知 此即為 "違約金" 到底電信業者可否於定型契約上標明 解約須繳 "違約金" 如果可以為什麼不直接寫 "違約金" ? 並且版友告知 電信業者契約不須交送消保會審查 但我的合約上寫明 "服務契約範本經消保會審查通過 費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 所以 服務契約範本 不等於 定型契約內容嗎? 因為我不知道在這裡問合不合適 算不算學術問題 此篇若不符合版規標明之學術性討論 請提醒我 我會刪除的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50.249
a386036:這邊有2 不錯~~~ 05/04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