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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朋友加盟了某間有名的鹽酥雞店 經營近半年,總店所供給的貨源越來越差 不僅常常缺貨,給的肉類也是骨頭多、裹粉多 客人經常抱怨 而朋友也跟總店反應過,總店置之不理 而後,朋友氣不過,將近半年所收集的缺貨貨單、瑕疵貨源的照片 寫在自己的部落格上 結果被總店發現,總店發了律師函說要告朋友毀謗 但這類有憑有據的抱怨,算是毀謗嗎? 合約裡有說明一條,不可對外發表有關總店的各項評論, 律師函是說朋友違反了此條。 請問,這樣告毀謗會成立嗎?(告違約才會成立吧?) 麻煩各位版友解答,非常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135.234
Eventis:違約是違約,誹謗是誹謗,既然能證明為真實又與公益(消費者 05/04 16:35
Eventis:權益)那就不是刑事誹謗而只有純粹違約問題. 05/04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