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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0712 (Jason)》之銘言: : 請問: : 男女離婚後,協議好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由一方完全承擔. : 此種書面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若干年後,負擔子女扶養費的人或其子女,可再提起告訴嗎? : 先謝謝. 這個問題我請教過老師.....(遮臉) 就記憶所及及之後翻閱資料的整理試著回一下, 不足部份則有待板上先進補充指正. 簡言之,約定有效,但只有債的效力, 亦即只在夫妻之間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子女. 因此行使親權的一方得以子女的名義,向另一方請求給付扶養費. 但因為約定有效的,在夫妻之間仍然可以基於其協議求償. 林秀雄老師關於扶養費有兩篇論文,網路上抓到全文的是較早的一篇,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輔仁法學,no.10,pp.167-178. 敘述較為精細,似也同意此種約定的有效性. 文中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除有明示外,係可分非連帶債務, 離婚後約定由一方負擔,雖並不能免除扶養義務, 但屬於債務承擔契約,並非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picaturtle:所以結論就是即使有聲明由女方單獨撫養但是還是可以跟 10/23 16:32
picaturtle:前夫要求支付小孩的扶養費嗎?? 10/23 16:32